除非文中另有論述,本《乘客及行李運載條款》適用於由金光渡輪有限公司及其總代理珠江船務高速船有限公司為乘客及其行李所提供的運載及相關服務。
1. 一般
1.1 定義
“雅典公約”是指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簽訂之有關海上運載乘客及其行李之雅典公約及於1976年11月19日在倫敦簽訂其議定書及任何適用於香港的修訂。
“隨身行李”指乘客在客艙內所攜帶或其擁有、保管、控制之行李,而並不包括托運行李。
“運載”包括下列期間:-
(a) 對乘客及其隨身行李而言,運載包括乘客及/或其隨身行李在船上或在登船及離船之期間。但對乘客本身而言,並不包括在客運碼頭、泊位、棧橋或任何港口設施裡面或上面之期間。
(b) 對隨身行李而言,包括該行李在船上或正在運載上船及離船之期間以及,若該行李已由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接管而尚未交還乘客,則亦包括該乘客在客運碼頭、泊位、棧橋或任何港口設施裡面或上面之期間。
(c) 對於其他非隨身行李而言,則由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在岸上或船上接收這些行李起,直至交回這些行李為止之期間。
“承運人”指船東、租船人及船隻管理人。
“托運行李”指乘客交給承運人依據以下第2.8條文運載之行李,包括超限之行李。
入閘時限”是指根據第2.1條中列明承運人所指定乘客需要完成入閘及過關之時限。
“承運合約”指承運人為在水上或海上運載乘客及/或其行李根據具體情況而訂下之合約,包括此條款及於船票上列出之乘運條款。
“優惠票”指比正價成人船票的價錢低的船票。
“票價表”指承運人所公佈列明某條航線不同類別乘客所需付的票價的列表。承運人有絕對權力隨時自行更改票價表。
“行李”指承運人依據承運合約而運載之任何物件,包括隨身行李及托運行李,但不包括在2.10條文所列明的禁止攜帶的行李及物品。
“行李識別標籤”是指發出給乘客,與每一件托運行李的標籤相對應的號碼標識。
“乘客”是指符合下列三種情況的任何人仕,包括嬰兒及胎兒(有關船隻的船長及船員除外):-
(a)船隻所運載之人仕,不論是否有付船費,及不論是否已訂位或安排作出訂位,及/或;
(b)該人仕已付船費或其船費已由人代付,及/或;
(c)由承運人或有人代承運人發船票給該人仕或其代理人。
“條款”指承運人運載乘客及/或其行李時可應用之條款及條件並且承運人有權可隨時修改。一經修改或公佈修改,這些修改便即生效。所有乘客及/或其行李之運載、包括免費之運載均受本條款所約束。
“船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發出之船票,包括印在其上之條款及通知,但不包括代理人所發出需要另行換領船票之換票券。
“船隻”指為全部或部份履行運載乘客及/或行李之合約而真正使用之船隻,包括按本條文而作替補之船隻。
1.2 船費及稅項
除非在別處另有陳述,船票上所顯示之船費包括承運人需付給中國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乘客船稅。其他碼頭收費及稅項均為額外費用及必須由乘客支付。乘客需額外支付在購票後及在出發日期前第三方增加的收費或稅項。如有關收費或稅項減少,乘客可要求承運人退款。承運人會將不同類別乘客所需付的票價列出於票價表上。承運人有權對某類乘客給予減價及/或優惠,並可以自行更改此等減價及/或優惠所需要符合的資格。當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時,乘客需出示旅遊證件以核實是否符合減價及/或優惠的資格。
1.3 條文之標題
本條款內各條文所用標題祇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法律闡釋。
1.4 性別及釋義
凡有男性含意之詞或字,亦適用於女性,反之亦然。單數文字可作複數字用,反之亦然。
2. 運載規條
2.1 登船
2.1.1 乘客須根據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不時製定的截止入閘時間抵達位於出發碼頭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安排乘客入閘然後前往辦理出境手續及登船的櫃檯/閘口。截止入閘時間會因不同的碼頭而有所不同。乘客需要留意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船票正面和/或入閘櫃檯/閘口處所顯示的截止入閘時間。乘客晚於截止入閘時間到達入閘櫃檯/閘口將不被允許進入而其所持本次旅程的船票將被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取消並且旅客將不獲得任何退款或補償。
2.1.2 除非有另行通知,碼頭登船閘口會於預定開航前5分鐘關閉。乘客不得通過已關閉之閘口。乘客根據本2.1.1條文所述在截止入閘時間之前抵達入閘櫃檯/閘口但是因辦理出境手續延誤以致無法在其關閉前抵達碼頭登船閘口時可選擇乘坐之後的有空餘座位的航班,並且如乘客因此而只能乘坐比船票上所示等級要低的座位時,乘客將不會獲得任何退款或補償。
2.2 船票的有效性
2.2.1 船票祇在票上所示之航線、航行日期及時間使用方為有效。除非得到承運人之許可,船票不得轉售他人。除因以下2.3條文所列情況外,所有已付船費不獲退款。
2.2.2 承運人不會受理任何遺失船票之申索。
2.2.3 當承運人要求時,乘客必須出示完整、有效、未有損壞或染污的船票。
2.2.4 如任何乘客因任何原因不被有關政府准許着陸,除非乘客支付回程之全費及符合承運人認為有關之條件,承運人無責任將該乘客載回登船的港口。
2.3 船期之更改及取消
承運人可在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或取消船期。承運人不擔保船票上之航行日期及時間,它們亦不屬於承運合約的一部份。
當船期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或延遲,承運人可:-
2.3.1 取消任何船票;
2.3.2 以其他船隻及/或其他日期、時間之航班代替船票上原列明之航班。
如承運人在距離船票所列開航時間之前3小時取消任何船票或更改開航時間,乘客可選擇退票或等候下一班有空位之航班。如乘客選擇或被承運人要求且同意乘搭較低票價的船位,承運人將會退回差價。乘客可以在該班次取消或更改之日起1個月內憑船票向該船票所出售之售票處申請退回全部或部份船費。承運人對本條文中的權力有絕對行使權。除非法例另有指明,否則乘客無權向承運人及/或其代理人及/或其員工追討因航班取消或更改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
2.4 兒童
每位持有或獲派或以其名義獲派船票之乘客,可以帶同1名未滿1歲的免費乘船兒童,惟該兒童不能佔用船隻之座位,也不能享有第2.7條文中所予之行李額。
2.5 罰款
2.5.1 如發現乘客無票乘船,承運人可加倍計收全額正價船票款,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或向有關部門舉報之權利。
2.5.2 如乘客持失效或假船票乘船,須罰款港幣二千元,承運人亦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5.3 如乘客遺失船票或船票不完整或1歲以上的乘客未購買船票,均須立即購買所需船票。
2.5.4 如任何乘客拒絕出示旅遊證件以核實船票減價及/或優惠的資格或乘客不符合此等資格,須補回減價及/或優惠船票與全額正價船票之差價。
2.6 遵從指引
乘客在承運人管理之物業範圍內或在船上時須遵從承運人的一切指引,包括但不限於此乘客運載條款。
2.7 免費行李限額及隨身行李
2.7.1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一件不超過20公斤及0.1立方米及尺碼不超過760毫米乘560毫米乘230毫米或承運人隨時於登船碼頭公告板上公佈之重量/體積限制的托運行李。乘客攜帶超過免費限額之行李須按承運人隨時公佈之收費比率繳費。
2.7.2 除托運行李外,每位乘客可以攜帶一件不超過5公斤及0.02立方米及尺碼不超過450毫米乘300毫米乘150毫米或承運人隨時於登船碼頭公告板上公佈之重量/體積限制的隨身行李入客艙。所有額外行李、或超過上述免費限額之行李或物品,在承運人認為安全的前提下,只能作為托運行李交予承運人;而乘客亦須按承運人隨時公佈之收費比率繳費。
2.8 托運行李及貴重物品
2.8.1 承運人在接收乘客所托運之行李後即代為保管,並為每件托運行李發出一張行李識別標籤。乘客必須確保在每件托運行李上有他的姓名和地址。
2.8.2 除非托運行李已用行李箱或其他適當容器妥善包裝,以確保在一般小心裝卸時能安全運載,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行李。如因乘客包裝不善引致行李損失,承運人不負責任。承運人亦沒有責任將未有妥善包裝之行李包好或重新包好。
2.8.3 承運人船上並無設施亦無責任安全保管行李內之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金錢、有價証券、金銀珠寶首飾、工藝美術品。承運人對由乘客攜帶上船之貴重物品的遺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2.8.4 托運行李將隨乘客同船運載,除非承運人認為不能執行或無空位擺放,假若如此,承運人可安排其他有空位之船隻運載該托運行李。
2.8.5 乘客將受雅典公約第5條約束,其中規定承運人無需對金錢、有價証券、金銀珠寶首飾、工藝美術品及其他貴重物品之遺失或損壞負責,除非這類物品已由承運人作為貴重物品接納保管。
2.9 托運行李之交收
2.9.1 乘客抵達目的地或停靠港,應盡速在許可領回行李之時辦妥其行李領取。
2.9.2 乘客須憑行李托運時所發出之行李識別標籤認領行李。
2.9.3 對未能出示行李識別標籤認領行李者,承運人只能在下列條件下給予行李:該認領行李者須能充分証明該行李屬其所有,及在承運人要求時,提供足夠擔保,以賠償承運人因而可能遭受之損失、損害或費用。此處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承運人把行李移送到有關部門讓其真正擁有人認領的權力。
2.9.4 若在驗收行李時,乘客並無提出異議,即為該行李依據承運合約於交回時完整無損之表面證據。
2.9.5 任何行李未被提取將被保存一個月,有關費用由行李所屬之乘客負責。逾期未取,承運人有絕對權力將行李轉售或以任何承運人認為適合的方法處理,而乘客不得就此向承運人作出索償。如任何未被提取的行李內有容易變壞的物品,承運人有權即時將其處理而乘客不得就此向承運人作出索償。
2.10 禁止攜帶之行李及物品
乘客不能帶任何以下物品到船上:
2.10.1 任何槍械、彈藥或武器,包括但不限於刀、刀片或任何尖銳物品;
2.10.2 任何危險品或受任何有關國家或國際法律、規則或命令所禁止攜帶上船之物品;
2.10.3 任何生或死的動物包括禽鳥、魚、貝殼類水產,家養寵物及其他各類動物但不包括第2.14條所指的引導犬;
2.10.4 任何放射性物品、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蝕性及有毒物品;
2.10.5 任何發出有害或令人不適之氣味或滋擾性噪音之物品;
2.10.6 任何對乘客或船隻造成滋擾或危險的物品。
承運人的員工或代理人有權檢查乘客及/或其所帶之行李物品,以確保是否有本條文所規定禁止攜帶之物品。乘客同意在船長或其他承運人所受權之員工或代理人提出要求時,容許此等檢查。乘客將對攜帶本條文所列不准攜帶之物品上船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承運人為了旅客及船舶的安全,可以將上述不准攜帶之物品銷毀或處理而無須負上任何責任。承運人更可拒絕運載其認為因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而不適宜運載之物品。
2.11 拒絕登船
在下列情況之下,承運人可拒絕乘客登船:-
2.11.1 該乘客攜帶任何第2.10條文中所列之物品、行李超過限制、拒絕有關人員檢查其或其行李物品;
2.11.2 乘客未持有有效之旅行證件或未能符合在登船及離船港口所適用的簽證和進入許可要求;
2.11.3 承運人認為該乘客因醉酒或其他原因不宜運載、患有傳染病、行為表現令人不安,或對其他乘客的安全或安寧造成威脅;
2.11.4 未持有有效船票;
2.11.5 未能在入閘時限內完成入閘程序;
2.11.6 未有遵照承運人之船員或員工的指示
因上述情況而遭拒絕登船者均不獲退回船費。
2.12 乘客賠償之責任
若乘客損壞承運人任何財產,則必須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船隻之結構、機器、機件、齒輪組、配件、裝飾、設備及用品及承運人之登岸階梯及碼頭建築物,而承運人保留扣留乘客的托運行李的權利,直至承運人以其絕對之酌情權認為所獲之賠償達滿意為止。
2.13 遺失物品之處理
2.13.1 承運人在其屬下船隻上或物業範圍內拾獲乘客遺下的財物而該等財物未即時被物主領回時,將會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2.13.1.1 當拾獲容易變壞、有害,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時,承運人、其代理人或員工有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承運人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或處理該等物品;
2.13.1.2 當拾獲身份證件、旅遊證件、證書、或其他承運人認為機密或重要的文件時,承運人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該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將該等文件送交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門;
2.13.1.3 其他所有物品,如被拾獲可被保存一個月。如逾期該等物品仍未被物主領回,則會被視為遺棄之物品,承運人有權將其出售或以其他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理。
2.13.2 承運人對任何人仕遺失的任何財物並無任何受委托人或其他責任;任何人仕亦不得以遺失財物為理由向承運人索償。
2.14 引導犬
視力或聽覺受損的乘客可攜帶經註冊的引導犬上船,但有關乘客必須事先通知承運人,並且在入閘時能出示有效之引導犬註冊証明文件、有效的狗隻健康及注射疫苗証明文件、入境許可及目的地的有關法例、規則或命令所要求的文件。
2.15 航行中的行為
為確保乘客舒適及安全,乘客在船上必須遵從下列要求及其他由船員發出的合理指示:-
2.15.1 將隨身行李放在行李架上、座椅上方之儲物櫃及船員指示之其他地方;
2.15.2 在船員指示時扣上安全帶;
2.15.3 不准吸煙;
2.15.4 只可適量地飲用由該航班之船員所提供的含酒精飲品;及
2.15.5 不可對其他乘客作出滋擾或做出其他乘客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會反對的行為,例如使用音量大的電子產品。
2.16 座位分配
承運人和他的僱員有絕對的權力為旅客分配或重新分配船上的座位,無論該旅客所持船票是否有座位號碼,即便該旅客已經就座,只要承運人或該等僱員盡量按照旅客所持船票上所顯示的座位等級來作出分配或重新分配。
3 特殊情況及處理
3.1 調換船隻
承運人可隨意以其他,不論是否其所擁有之船隻在船票所示航班時間代替原定船隻(不論船票上是否有印明該船名)由指定港口開航,以履行本條款之全部或部份。
3.2 航行
船隻可於開航前或後任何時間由承運人或船長全權決定循任何航線航行(不論是否該航線為正常航線、直接航線,或公佈之航線)並可以拖帶別船、被拖行、在任何情況協助其他船隻、為任何目的降低航速,並得以駛往逗留任何港口或地點,不論是為何目的,也不論是否與原定航程有關,甚至不論實質上是否在進行另一航程或多次航程。
3.3 不能登岸
若任何原因,包括疾病,令某乘客或其負責之其他乘客在船票指定的港口或根據本條款取代之港口被拒登岸或無法登岸時,如非因為承運人之行為、過失或疏忽造成,承運人可在被要求下作全權決定,運載該乘客至任何其他港口或送回原登船港口。若以承運人經營之任何船隻作出如此運載,該乘客須為此付出額外船費,而且該乘客還必須賠償承運人因其被拒登岸或無法登岸而直接或間接付出之費用。
3.4 不停靠原定港口
假如船長或承運人認為,在原定登岸港口靠岸會造成船隻、任何乘客、行李或貨物之不便、延誤、損壞或危險,不論為何原因(包括不違背前述之限制、疫情及罷工或要挾罷工)該船可以放棄在船票指定的登岸港口停靠,並可由承運人全權決定將乘客及其行李載往任何其他港口登岸。
3.5 特別命令
3.5.1 船隻可隨意決定履行關於離境、扺境、航線、目的港、區域、水域、交送、登船、登岸或其他之命令、指示、建議或警告。這些命令、指示、建議或警告或由船隻旗幟所屬國政府或其他政府或地方當局發出、或代表或聲稱代表或授權代表這些政府或地方當局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發出、或由委員會或個人有權根據船隻投保之戰爭保險條款發出。任何根據此等命令、指示、建議或警告作出的行動或不行動不會被當作違反承運合約的行為。
3.5.2 若有任何原因,或為履行上述命令、指示、建議或警告,船隻不能駛往原定登岸港口或客票合約內規定之港口,或被迫改變航向時,該船得由船長或承運人全權決定駛往其他任何安全港口讓乘客及行李在該處登岸。
3.6 疾病
3.6.1 任何人仕(不論是否持有船票)因任何原因不適宜或承運人認為不適宜航行,包括不論身體還是精神方面不適、患病、受傷或虛弱,或不論本人是否意識到的所患的傳染病,或因任何原因會妨礙船上他人健康、安全和應有之安寧,則須事先向承運人詳細書面聲明及取得承運人書面同意才可登船。承運人有權要求乘客出示合資格醫生發出的證明文件證明其適合航行。
3.6.2 任何人仕如因健康狀況(包括懷孕)、不適、患病、受傷或虛弱,應該在班期所定開航時間24小時前,向承運人作出書面聲明;該人仕應遵照承運人所提出與其運載相關之合理指令及引導。
3.6.3 若未作上述聲明及未有承運人書面同意而該等人仕依然登船,或其監護人容其登船,則上述人仕必須賠償承運人直接或間接因此等健康狀況、不適、患病、受傷、虛弱或傳染而引致之所有損失、損害及費用,包括任何因上述人仕登船而,不論如何及何時,引起對承運人之索償及承運人為此抗辯而導致或付予第三者之費用。
3.6.4 若乘客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健康狀況(包括懷孕)、不適、患病、受傷或虛弱,使承運人或該船船長或船員合理地認為其:-
3.6.4.1 不適合繼續航行、可能在船上會使病情加重或有危險、或可能妨礙船上的安寧;及/或
3.6.4.2 可能在目的港口被拒登岸,則在此情況下,承運人有權拒絕該乘客在任何港口登船或離船之要求,並可將他送上任何港口。如乘客被拒登船或被送上岸,其船費不得退回。承運人對乘客由此遭致之損失或額外費用概不負責。
3.6.5 每一船隻均依香港海事處及港口衛生處處長之規定,備有一般醫藥用品。若未有與承運人特別事先安排,承運人無責任在船上存放其他特別醫藥用品,亦不保證醫藥用品會適合某種用途。凡使用這些醫藥用品,乘客須自負風險,同時承運人概不負責因船上未存有特別醫藥用品及/或錯誤使用、服用或不用所備醫藥用品而引起的傷亡或其他後果。
3.7 合約責任之履行
凡由於或遵本條款第3.1至3.6條文規定做或不做之事情,須視情況而定視作屬於或為履行合約規定及預定之航行及承運之義務而做或不做。在乘客及/或其行李或別的物品轉船或離船或登岸時,根據本條3.1至3.6 條文所賦予之處理權,承運人可終止運送該乘客及/或其行李至船票上指定之登岸港口之責任,而所有承運人、其僱員及代理人應得之補償及權益均應得到實現,且如此做或不做諸事不得視為偏離合約。而承運人可視為己履行合約並應悉數賺取全部船費。
3.8 責任及豁免權
3.8.1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意外或其他非承運人嚴重疏忽而導致的原因或在法律容許下所造成航程取消、改變、改靠港口或換船,承運人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3.8.2 非承運人嚴重疏忽而直接造成乘客攜帶之行李和財物之遺失或損壞,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3.8.3 非承運人疏忽而造成乘客之傷亡或染病,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3.8.4 在不損上述條文的情況下,由承運人直接造成的乘客行李及財物之遺失,由承運人負責賠償,金額按每公斤港幣20元計算,每位乘客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600元。行李損壞,按損壞程度議定賠償金額,每位乘客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600元。
3.8.5 乘客須在行李或財物發生遺失或損壞當日起計1個月內以書面要求承運人作出賠償。
3.8.6 承運人對於乘客在船、或登船期間、或在登岸過程中發生意外而造成乘客之傷亡,或其行李之遺失或損壞之責任,應根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之雅典公約,及該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下擁有效力之修訂條款一起處理。承運人可享有雅典公約在
上述情況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區有效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特權、例外、責任限制及免責。本條款內任何條文均不能視為放棄上述權利、特權、例外、責任限制及免責。
3.8.7 承運人的責任祇限於已獲確認之損失。承運人亦不承擔任何間接或衍生之損失或損壞之責任。
3.8.8 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責乘客登船前,或登岸後發生之任何意外所引起之傷亡、疾病或行李之遺失或損壞,無論這些意外是否因船隻不宜航行或船隻不合適,或是因碼頭、登岸梯級或承運人、其僱員或代理人所擁有或使用的其他設施或物業所引起,及/或因承運人、其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所致。
3.8.9 此3.8條各條文之規定(其中適用者)得引伸至由承運人在船上或岸上所作或所提供之任何輔助契約、任何形式之供應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食品、飲品、藥品、其他貨品或服務)。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向乘客所銷售或供應之食品、飲品、藥品、其他貨品或服務內之任何明示或默示、法定或非法定之條件或保證均不包括在此列。
3.8.10 承運人對於航班滯留、超額訂票、取消、變更或延遲,或取消船票之責任僅限於根據第2.3條文退回船費。除此之外,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均無須對乘客承擔上述航班滯留、超額訂票、取消、變更、延遲或登船之前或航行中延誤之責任。
3.8.11 承運人的員工、代理人或獨立外判商,如其在履行工作職責中任何行為、疏忽、不作為直接或間接導致乘客死亡、不適、受傷、損失、損害和延誤等,均無須對乘客負上責任。本條款各條文中適用於承運人的任何性質之條件、約束、例外及處理權、及各種權益、責任之豁免或限制、抗辯及免責亦適用及延伸到用以保承運人的僱員、代理人或承運人隨時僱用的各獨立承包人。
3.8.12 如非因為下列原因造成的乘客精神或心理上的傷害,承運人概不負責:(i)船隻之船員、經理、代理人、船長、船東或營運人的疏忽或過失而直接造成乘客身體受傷害;或(ii)船隻之船員、經理、代理人、船長、船東或營運人的疏忽或過失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使乘客身體受傷的真確危險;或(iii)船隻之船員、經理、代理人、船長、船東或營運人故意造成。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無責任向乘客就衍生性、偶發性、警示性或懲罰性的傷害進行賠償。
3.9 可劃分性及修改
3.9.1 若本條款所記載或提及之任何規定,有所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任何適用之法律、政府法例、命令而不能由各當事人協商一致而取消,此等規定不適用,但不得影響本條款內所記載或涉及其他任何規定之有效性。
3.9.2 除了承運人之董事以外,任何人均無權更改本條款。任何修改均須以書面頒佈方為有效。
4 閉路電視系統
通過接受我們的運輸服務您承認並同意金光渡輪上安裝了閉路電視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安裝是出於安全原因,以保護您的安全,以及改善我們提供的服務的質量。您承認並同意,閉路電視系統捕獲的所有資料和圖像將在合理的安全條件下被儲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捕獲的資料保存期限三十天,除非有等待調查的情況,資料將被保留直到該調查結束,如有必要,或會保留更長的時間。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捕獲的資料是由承運人珠江船務高速船有限公司進行處理,最終由金光渡輪有限公司(“CFCL”)控制。通過使用我們的運輸服務,您還授權珠江船務高速船有限公司和金光渡輪有限公司在保密的情況下,向已訂立實質上與我們類似的私隱政策的書面協議的珠江船務高速船有限公司和(或)金光渡輪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共享和披露閉路電視系統捕獲的資料。對於閉路電視系統上的任何資料的查詢,請發送電子郵件至privacy@sands.com.mo。
5 司法管轄權
對本條款及因而引起之糾紛,或有關乘客或其行李由船隻運載或沒有運載而引起之糾紛,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束及解釋。對承運人之一切索償,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庭判決。如乘客及任何代表乘客的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主權地方對承運人作出控訴,承運人可向該乘客或其代表追討申請駁回控訴或作出抗辯之所有律師費及有關支出。若本條款之中英兩種語言版本釋義有抵觸之處,概以英文版本之釋義為準。